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通知》厦府〔2008〕251号文件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监察局以厦财库〔2008〕4号、厦门市财政局以厦财库〔2008〕5号、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厦财库〔2008〕13号、厦门市财政局以厦财库〔2008〕14号文件,明确了改革实施方案、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以及公务卡发卡银行和做好公务卡办理的相关工作。按照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确定,于2008年10月29日、30日在我校财务室为全体教职工办理公务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卡银行的确定
鉴于我校的基本账户和日常经费往来均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湖滨北支行,为便于经费结算,我校发卡银行选定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湖滨北支行。
二、实施时间的要求
1、10月底前,完成公务卡有关办理手续。
2、11月10日前完成公务卡基础信息的录入,并发送到市财政局。
3、2009年1月1日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公务卡的办理程序
1、单位卡由财务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湖滨北支行负责办理;
2、个人卡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
(2)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需办理个人网上银行的另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择日上门办理(免费赠送工行U盾)。
(4)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接《通知》后,可即到校财务室出纳处领取《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填好后请于10月30日前交回校财务室。
(5)《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的具体填写方法,可参照校财务室的样本。
四、相关知识
1、公务卡的基本属性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公务卡结算方式,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我市公务卡的基本属性为:
(1)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卡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义开立,主要作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的替代支付工具,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鉴于我市公务人员银行卡普及率相对较高,为保证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各单位不得强行组织职工办理新的个人卡,职工可延用现有银联标识贷记卡,作为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和工作需要新申请开立银联标准贷记卡。
(3)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个人卡和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各发卡银行相应品种贷记卡透支额度的上限,具体透支额度由发卡银行与职工个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4)公务卡享有一定的透支免息期。个人卡的透支免息期和罚息计算方法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卡产生的利息或罚息由单位支付,对未按有关规定期限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2、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是使用委托代付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等。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也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
(2)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后,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确需借款的,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将借款从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或单位卡(以下简称单位账户)划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含个人卡和个人储蓄卡,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除涉密的人员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补贴等,原则上应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3、公务卡结算的基本流程
(1)小额公务支出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如支出项目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或者报销期限可能超过公务卡免息透支期,或者办理一些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以事先申请借款,经批准报销后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2)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后,在个人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POS消费凭条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对刷卡消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从单位账户将报销款项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进行还款。
(3)单位卡办理的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的转账支出,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从单位账户将相应款项划入单位卡账户进行还款。各单位不得使用单位卡提取现金。
4、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意义和作用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将原采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活动支出改为采用银行卡结算的一种方式。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有利于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5、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和委托代付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后,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原则上应通过转账,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公务卡统一使用中国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按要求持有个人公务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公务卡。
(1)、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安全有效的运行。实行公务卡结算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银联公司、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按要求持有个人卡。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卡结算和报销。单位卡和职工新开立的个人卡原则上应在单位选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个人卡由职工按照发卡银行的办卡条件和程序申办,或指定一张现有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的贷记卡作为公务卡使用(但不享受新办公务卡的相关优惠待遇),单位财务部门对信息收集确认后,向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不得排斥个人使用现有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指定作为公务卡使用。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卡。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准、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4)各单位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根据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和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务卡的有关知识。
(5)各发卡银行和银联厦门分公司应增加ATM和POS机的投放量,积极配合做好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内部系统的改造,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及时、准确,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查询和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等需求。同时,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6)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诚信教育,协助银行处理好本单位职工的公务卡信用问题。
附:
厦门市财政局文件
厦财库[2008]5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通知》和《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是财政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财务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实行公务卡结算,就是行政
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厍 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用于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项目的委托代付支出,以及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卡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义开立,单位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卡的授信额度,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发卡银行的透支上限之内与发卡银行商定后,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应注意防范信用风险,不得过度提高信用额度。
个人卡主要用于职工办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理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职工个人为个人卡的持卡人,对该卡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卡的授信额度,在发卡银行的授信额度限额内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发卡银行按银行卡管理要求办理。
第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设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办理单位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对因个人信用问题,发卡银行按规定不能予以办理贷记卡的,暂不办理公务卡;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诚信教育,协助银行处理好本单位职工的公务卡信用问题。
第三章 公务卡的办理
第七条 在满足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在市财政局认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中,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主选定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新的公务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在不违背公务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发卡银行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结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九条 单位卡的开立和变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按“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定,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新办理的个人卡应选用中国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程序办理。为保证个人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职工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指定符合公务卡功能要求的现有贷记卡作为个人卡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公务卡(含单位卡和个人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公务卡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所属单位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单位卡办理银行委托代付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凭单位卡扣款信息,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将款项从单位账户(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存款户,下同)划入单位卡。单位卡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由单位负责支付。对未按规定期限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单位应根据过错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日常发生的公务支出,原则上由经办的职工通过个人卡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一些公务活动只能采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以及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报销时间可能会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职工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
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的,只能借用可能超出个人卡授信额度部分的款项。
第十五条 除涉密的人员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原则上应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保管、不准外借。保管人发生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及时更换密码。如单位卡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办理报销审批的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个人卡结算报销的流程。
1、持卡人凭发票、P0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2、财务人员在查询核对公务卡信息库中的卡号、金额、刷卡时间等与公务卡支出凭条和发票一致时,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在其他要素一致的情况下,如定额发票与P0S消费凭条出现1 0元以下的尾款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按P0S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办理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个人卡中属于个人消费的任何信息。
3、出纳人员凭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从单位账户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
对报销业务量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与发卡银行协商,通过P0S机,从单位卡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并在免息期内,根据单位卡转账透支情况,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单位卡。
4、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5、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经办人员需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个人退付单位的款项,可以通过现金退付,也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单位财务指定的账户。使用P0s机划账的单位,必须通过转账还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卡结算的报销与原委托代付款项的报销流程一致。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卡结算明细账。单位卡与发卡银行每月的对账由单位会计人员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评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库[2007]1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补充规定。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厦门市国家保密局
厦财库[2008]13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保密局
关于加强公务卡信息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系统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185号)精神,为保障公务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银行公务卡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单位资金支付信息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入公务卡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以下简称接入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连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在接入计算机与接入互连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接入计算机,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做好计算机病毒、黑客木马防范等其他安全工作。
三、相关人员应做好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管理工作。为各单位设置的初始密码在正式启用后必须进行更改,并妥善保存,严禁透露给无关人员。
四、接入计算机全部要由厦门市国家保密局安装“网警”系统,纳入“网警"违规主机接入和外联监管系统,保密局将实时对接入计算机违规.上国际互联网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不按照规定将专用计算机纳入监管系统,所出现保密安全问题的由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保密法规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湖滨北支行承诺的优惠:
对与我行签约的公务卡单位可享受如下优惠:
Ø 单位公务卡委托代付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费可免透支利息;
Ø 在工商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的,免费办理大额取现业务;
Ø 选择工商银行作为代发工资的,免收代发工资手续费;
Ø 免费办理单位网上银行注册并赠送工商银行U盾;
Ø 免费提供POS机具,免收POS使用费;
对公务卡持卡人特别提供如下专享优惠:
Ø 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开卡费、到期换卡费;
Ø 刷卡购买机票可免费赠送50万航空意外险;
Ø 办理注册网上银行可免费赠送工行U盾;
Ø 享受工行网点贵宾理财通道服务,免除排队等候时间;
Ø 免费参加工商银行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的个人金融理财专题活动;
此外,我行发行的公务卡还具有如下个性化服务:
Ø 本地工行存款取现零手续费;
Ø 本地、异地工行存款零手续费;
Ø 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免费;
Ø 本地重置密码免手续费;
Ø 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
Ø 独家提供即时打卡服务,全方位保障公务人员的用卡需求;
Ø 消费输密可选,并可设定输密限额;
Ø 可在全市众多的特惠商户享受优惠折扣,获“厦门市十佳打折卡”之冠;
享有工商银行发行的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优质服务。